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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河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在降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成本方面米乐m6,《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实施。
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限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利用创业孵化器、集群登记托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但暂时没有确定经营地址或处于筹备期的创业者,免费提供阶段性过渡地址办理登记注册。依托社区、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等功能性载体设立集中登记驿站,供从事社区服务、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就近免费入驻,办照经营。
实施涉个体工商户价费整治,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金融领域、公用企业违规收费治理,严厉打击涉个体工商户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
要不断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落实留抵退税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户外拓展、农膜、农机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50%幅度减征。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户外拓展,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商e贷”“名特优新贷”等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率降至不超过1%。
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财政全额贴息。
对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对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米乐m6,《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限制,进一步优化完善“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明确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操作流程。
对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等。自2023年6月1日起,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进一步精简许可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个体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放宽个体工商户从事有关行业的许可准入门槛,为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提供便利条件。
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
支持自主歇业,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时限不超过3年。经营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不再租用原登记的住所,市场主体歇业期间通过原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不视为违法行为。
包容审慎监管,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规范平台经营行为,禁止和打击平台强制经营者“二选一”。
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发展,《措施(征求意见稿)》要求,针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各一次,按规定分别给予200元、1000元、300元、1500元的培训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
支持退役军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自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保障道路货运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推动货运车辆“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结果互认”的“一站式服务”;加快实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力度,落实道路货运驾驶员(道路危险货运驾驶员除外)凭取得的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直接申领道路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支持提振消费,经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在生活性道路或居民小区周边,以划定区域、规定时段等方式,允许个体工商户适度拓展室外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允许夜间非高峰时段临时停车就餐。
《措施(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加大服务供给,支持省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
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各地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常态化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纠纷。